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1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允许国外资本参股国内银行以来,外资参股中资银行有了迅速的发展。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以约1900万美元购买了光大银行3.29%的股权,首创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业的先河,为我国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引入外资参股方起到了很好的标杆作用。加入WTO之后,外资银行参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力度开始加大。2001年11月,国际金融公司以2700万美元收购南京市商业银行15%的股份,成为该行第三大股份。同年12月,上海银行一次性向三家外资银行和机构转让了13%的股份,其中汇丰银行参股8%,(香港)上海商业银行参股3%,国际金融公司由1995年参股5%增持股份至7%,掀开了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的序幕。2002年,国际金融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参股西安商业银行,分别持有西安商业银行12.5%和12.4%的股权;花旗银行参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5%的股权。2003年12月随着银监会规定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外资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热情进一步高涨,2003年底,香港恒生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有限公司三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兴业银行签订协议,分别持有兴业银行15.98%、4%和5%的股权,共认购兴业银行发行新股的9.99亿元,占兴业银行增发后总股本的24.98%,投资总额为27亿元,成为当时国内商业银行外资入股比例最高、涉及金额最大的交易协议。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将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推动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随着国内银行改革的启动,从央行注资开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政策指引都体现出了为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提供各种支持的大趋势,并且不断创造有吸引力的环境和条件以达到成功战略引资的目的。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实现上市的重要内容,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受到了极大的重视。2005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和美洲银行签署了关于战略投资与合作的最终协议,美洲银行最终持有股权按协议可达到1.99%,于首期投资25亿美元购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建行股份。新加坡淡马锡于2005年7月成为建行除美洲银行外的另一战略投资者,在建行上市前购买中央汇金公司约14亿美元的建行股份,并于建行首次公开发行时再次投资10亿美元。在此之后,另外两大在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也正式启动并成功引入瑞银集团、淡马锡和高盛等大型国际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使得外国资本正式全面进入我国国有银行的经营体系。中国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最大三家银行的参股比例控制在10%到25%之间,中国银行业(含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外资权益总计达到了近180亿美元。随着我国加入WTO五年过渡期的结束,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准人环境日趋宽松,监管部门也鼓励外资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这些都为外资进入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截至2007年9月,已有32家外资战略投资者参股23家中资银行。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动因分析
(一)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股改前的产权性质为“国有独资”和“全民所有”,这一所有权形式决定了社会公众或全国人民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初始委托人。这种以全民所有制为特征的产权组织形式,是一种抽象的制度假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从而导致了国有银行实际上面临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由此形成的社会公众与国家之间的“委托一”关系决定了国家作为者可能无法有效地保证银行按照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进行有效的运营。
当商业银行出现“所有者缺位”问题时,经营者的自利性动机将无法保证银行能够利用金融深化带来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果并实现自身绩效的改善。这也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过去长期绩效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寻求一个与银行绩效水平密切相关的利益主体作为银行的经营管理者,以此来弥补银行治理结构中所出现的上述缺陷。在现实情况下,如果国家出于保证金融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而仍需掌控国有银行的所有权时,引入外部的投资者对银行进行参股可以在部分程度上缓解这种“所有者缺位”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外资战略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成为中资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首选。
(二)吸收外资银行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中资银行引入外国投资者参股行为实际上潜藏了对外国投资者所拥有的技术的渴求。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历史短暂,在诸多领域中缺乏相关的经验和技术,由此导致了其发展遭遇了一定的瓶颈。相比之下,很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却在这些领域中拥有着丰富的运营经验和先进的金融技术与管理理念,通过吸引这些金融机构参股,使得外资战略投资者有意愿和动机对我国的银行进行一定的技术转移,去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较为落后的管理技术和水平,一定程度上实现绩效水平的提升。
三、审慎选择战略投资者
从现实情况及目前主要的研究结论看,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于国内银行业绩效提升的作用并不十分明确,从这一角度来看,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并不是可以确保银行业经营绩效得到提升的必要条件。因此,引入外资投资者是加快银行自身改革发展的一个契机而非改革目标。这就决定了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更加审慎地看待和选择外国战略投资者。
首先,在选择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考虑自身的条件和经营状况。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外国战略投资者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国有银行当中可能会起到更大的绩效提升作用,而对于治理结构本身比较完善的股份制银行而言,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其绩效水平提升所产生的影响则相对有限。因此,在决定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之前,作为国内银行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首先明确引资的目的和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如果确需通过引入外部利益实体来弥补所有者缺位等所造成的管理缺陷,或银行需要外部优质资产的所有者提供资金来提升银行的资产质量与资本充足率,以及银行需要进入自己之前并不熟悉的业务领域时,引入资产较为充足并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较为丰富的境外投资者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反之,如果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管理体制运转良好时,则没有必要以牺牲自身的利益为代价吸引境外投资者参股,避免“为引资而引资”的状况发
生。
其次,在境外投资者的选择方面,如果确需引进境外的战略投资者,应该尽可能地选择引入那些“能为我所用”的外资。通常情况下,具有长期合作意向并且从事相关行业的外资投资者应当成为引资的首选。在实践过程中,可以通过外资拟参股的股权以及具体的出资状况对其合作意向进行了解,并深入考察该投资者在拟合作的领域是否具备相当的优势和实力。尽力避免境外投资者以战略投资为名,通过低价的持股坐享银行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红利”或控制中资银行的局面出现。
第三,在选择境外投资者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投资者与自身是否在国内市场上存在某些领域的同业竞争关系。在现阶段,由于我国金融业尚未完全实现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因此在很多领域中,外资银行并没有直接同中资银行之间进行竞争。这也是目前很多外资银行以参股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原因。从理论分析的情况来看,当外资银行与国内的合作伙伴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时,双方可以为共同利益“捆绑”在一起,此时外资银行为了获得较多的收益往往会与中资银行进行良好的合作并积极提供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的转移。然而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在中国金融领域中享有更多的经营自由,此时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而一旦双方之间存在同业竞争,那么外资银行将不再有动力向参股的中资银行提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甚至会采取种种不合作的方式降低作为竞争对手的中资银行的竞争力,此时外国投资者的参股将会对中资银行的绩效水平形成负面影响而无法实现预期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的效果。出于以上考虑,在选择境外投资者的过程中,注意选择那些在国内市场上同自身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合作者是一个较为明智的做法。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2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四)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选择一次)。
二、鼓励扩大出口
(一)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支持出口
1、进一步提高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从*年7月1日起实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增值税的征税率执行。
2、有关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出口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增加进口料件的外汇贷款;对实力强、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出口企业经过信用评级给予一定的出口信贷的授信额度。
3、取消对企业出口收汇结汇和入帐的审核,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
4、放宽对出口核销单的发单限制。
(二)规范加工贸易管理
1、尽快落实并逐步完善制定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标准,鼓励企业争当a类企业,对评定为a类且符合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简化管理程序。2、暂停加工贸易进口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进口配额管理,列入加工贸易管理限制类商品目录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由海关严格监管。
3、为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实转"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
4、进行设立规范、封闭式的出口加工区的试点,逐步引导出口加工企业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境内关外"管理体制,由海关监管。对区外运入区内的物资,视同出口,按规定予以退税,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出现企业将销售不出去的商品运入区内仓储的现象;对区内运往区外的产品视同进口,按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的加工增值不征收增值税。
(三)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手续,减少收费。
1、规范进出口环节的收费。减少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清理进出口检验检疫和港口经营性收费,禁止乱收费,取消重复性收费,降低行政性收费总规模,制定新的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进一步简化各出口环节的管理手续。各海关要加快出口商品的通关速度;税务部门要加快退税进度。
三、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补充规定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已缴付的注册资本额的4倍,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二)鼓励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内外市场以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投资性公司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五)投资性公司可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
四、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三)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五)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五、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全业的管理和服务
(一)适当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
(二)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三)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下售汇真实性审核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四)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规范海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3
境外资金、国内保险资金、中小企业财团及REIT将成主力
中国的房地产投资“机构化”趋势正在逐渐成型。目前,这些浮出水面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外资基金及境外商业银行、国内人寿保险及养老保险基金、各种形式的信托、财团或集合投资基金等等。
“后8.31”时代开发商资金链紧张期待新融资
2004年8月31日以后,政策规定所有土地必须以公开“招拍挂”的方式交易。政府对银行介入房地产开发的限制和“招拍挂”后对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实在压力,在房地产投资机构化的过程中起了最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一转变的本质还源自于房地产行业的资金密集型性质。越来越多的中小地产商在以资金搏土地的“后8.31”时代突然面临生死存亡的问题,即使是大型开发商也因政策的变化拉紧了资金链条,而不得不重新安排开发计划和融资结构。这就为机构投资者的进入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房地产投资机构化另一个历史性的机遇是:2004年表现欠佳的股票市场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推向了房地产市场,更多的资金开始寻找进入房地产的途径。
境外资金搏人民币升值
2004年以来,境外资金加快了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步伐,特别是近几个月来,他们投资中国不动产市场几乎已迫不及待。境外资金包括房地产投资基金和外资银行,近来在市场上活跃的房地产基金和外资银行包括: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德意志银行房地产基金、ING房地产基金、德国HYPO国际房地产投资银行、加拿大亚太国际集团、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等等。
境外资金最大的赌注是人民币的升值预期。在国际投资人眼中,中国的不动产是以美元来定价的。美元贬值,使中国的房地产相对于已经升值的其他国际货币而言就显得相对便宜。而一旦汇率发生巨大变动,以美元投资的中国不动产将相对于其他美元资产大幅度升值。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仍处于上升期,市场容量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非理性的投资冲动和市场不透明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这个不规范的市场能够为国际投资者所容忍。
国内保险资金通过“可传债”等间接进入
当前,由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约束,人寿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还处于蛰伏状态。但在未来几年它们将是中国房地产行业最引人瞩目的机构投资者。一些保险机构已经开始关注并研究房地产行业,并开始试图以间接的方式将保险资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投资于一级城市的住宅或商用物业。
截止2004年8月末中国保险资产规模达到11116亿元。按照国际惯例,如果保险资金中拿出5%投资于房地产股权市场,则将有500亿元进入房地产市场,按50%的财务杠杆和股权占总房地产投资35%计,这500亿元新增资金将控制1500亿元的不动产资产。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允许投资品种中还未能加入房地产直接投资。但是间接投资已经出现。2004年“万科”(000002)发行可转债的结果显示,数家大型保险公司在该转债的发行中大举介入。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以及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均参与了此次万科可转债的发行,这是保险资金获准投资可转债以来保险公司最大规模的投资行为。
中小企业结盟投资房地产势在必然
房地产业与高利润相伴的是政治资源与资本资源的越来越高的门槛。对中小型企业而言,“军团作战”将是迅速跨过门槛、占领市场的途径。
早在2002年7月,“中城房网”(中国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协作网络)就成立了联盟投资管理公司,在“中城房网”内部采用基金方式,与当地开发商合作,目前已开始开发位于河南郑州的首个“联盟新城”。与出现于2004年6月的温州财团不同的是,“中城投资”的股东全部是资深的房地产开发商,而发起中瑞财团的九家企业来自于温州各不同行业,九家公司平分股权。中弛财团则是两家股东为主,多家股东占小股份。
无论是“联盟”还是“财团”,它们实质上是一种为进入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产业而形成的投资机构。从比较学研究的角度看,“温州财团”类的组织更像美国早期的房地产“辛迪加”。“辛迪加”是市场竞争演变出来的企业组织形态。它的特定意义在于行业内由数个企业出资设立联合公司,避免因相互竞争而造成资源浪费,在行业内成为垄断者,从而达到规模经济和利润最大化的效果。房地产“辛迪加”在中国的出现目前已势属必然。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4
关键词:战略投资者;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51-04
自去年以来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逐步显现,中国银行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除了海外投资业务受损导致的直接损失之外,国有商业银行受到“波及”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今年年初股权禁售期结束后,纷纷抛售和减持自身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政策是否合理,如何评估它的风险,再次成为金融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的理论视角考察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及作用,然后指出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中的重大举措,曾经在三年前引起轩然大波,当时金融学界内部对是否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如何制定相关的“游戏规则”存在巨大争议。今年年初以来,随着境外战略投资者股权禁售期的纷纷结束,一些境外战略投资者由于金融危机对自身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纷纷减持甚至全数出让国有商业银行股权,这一行为再次引起了国内外金融领域的广泛关注。例如,中国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之一的瑞士银行在解禁期首天通过配售方式向其他机构投资者出售全部所持的占1.33%比重的中行H股[1];另一个投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BS)则以协议转让方式出售了其持有的中行108.09亿股H股,占中行总股本的4.26%。而中国建设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美国银行则在今年年初将自身所持的股份从19%减持至16.6%,5月份,美国银行又将其所持已过锁定期的135.09亿股建行H股以协议方式转让,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5.78%,此次减持后持有建行股份约占总股本的11%[2]。4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安联保险和美国运通则分别抛售了所持工商银行股份的一半[3]。
对于这一现象不能简单地判定为:境外战略投资者就是投机者,无意与国有银行长期合作,是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投资者战略失败的表现。我们对境外战略投资者抛售股份行为的研判,必须考虑到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去年以来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和深化,一些国际知名的大型金融机构深陷危机的泥潭,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境外战略投资者也同样面临着流动性危机。为了维持自身的财务稳定,减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成了是战略投资者保证自身现金流安全的举措,属于投资者理性的反应。因此,在分析境外战略投资者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合作效果方面,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出客观评价,而不能简单判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举措的成败。
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新闻发言人在相关声明中都强调了目前的国际环境对投资者短期决策的影响,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策略。美国银行多次公开表示,减持少量股份,不会改变其建行重要股东的地位,双方还将继续在各个业务领域展开深入合作。
为正确认识境外投资者带给国有银行的长期效应,及其减持国有银行股份的现象。根据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政策初衷,即“引制”和“引智”,通过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变以往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国有独资的单一性,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提升银行自身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本文以公司治理理论为分析框架,考察境外战略投资者带来国有商业银行的长期效应。
股份制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内部同样存在着多种类型的股东,我们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小股东和大股东,后者则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多数股权大股东和少数股权大股东。不同类型的股东对于公司治理机制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小股东由于其持有的股份较少,不能享受监督所带来的大部分收益,且因监督获得的收益还不足以弥补他所付出的监督成本,不会实施积极的监督活动。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层采取的是“用脚投票”的消极监督方式。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少数股权大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都会产生影响,它的参与对公司股权多元化,以及公司重大决策和激励约束机制都会产生影响,减少单个大股东的过度监督,有利于整体监督效率的提高。
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看,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但上限则被控制在20%;①从对象选择看,国有商业银行要求境外战略投资者有丰富的金融业管理背景,同时要有成熟的金融业管理经验、技术和良好的合作意愿;从持股期限看,要求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而公司治理理论中对少数股权大股东(largeminorityshareholders)的界定是,通常拥有公司10%或20%的股权,诸如机构投资者和私有集团投资者(individualblockshareholders),它们有收集信息和监督管理者的积极性,还可以避免小股东“搭便车”问题[4]。从银监会选择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来看,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理论中少数股权大股东具有相似特征,因此,本文以用公司治理理论中少数股权大股东的相关研究结论来分析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行为。
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少数股权大股东的一个重要作用体现为提议型监督作用,②它有别于其他大股东的特征在于不仅对其他大股东对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避免管理层不以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事,而且还具有咨询建议能力上的优势,这是其他大股东所不具备的[5]。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选择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都是国际知名的大型金融机构,具备同业经营管理先进经验的优势,相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是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比较成熟的经营者,能够为公司管理层地提供专业的咨询建议,不仅可以对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发挥重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能够为国有银行提供专业的决策咨询建议职能,在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为其管理创新提出方案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一定程度上看,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决策制定的发言和谈判地位方面超过了他们所持股份的地位。
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建立能保证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其更好地发挥决策、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
就直接效应而言,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能够实现银行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建立多个大股东制衡的股权结构,对缓解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制度内在矛盾起到重要作用。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作用点主要是通过进入董事会,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重大战略的决策形成发表意见,提出方案而实现自身的影响。根据银监会对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政策,境外战略投资者原则上应向入股的国有商业银行派出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才进入董事会,直接传播管理经验。中行、建行、工行三家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后,各自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都派驻了银行管理经验丰富的资深董事,这些董事作为“新鲜血液”进入三家银行的董事会,改变了原有银行相对单一的董事会构成形态。对于银行治理机制的影响,下文从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归纳。
1.对决策机制的影响。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包括股东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决策机制方面的影响经由董事会决策重点体现为人事决策和战略决策。在人事决策方面,中国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RBS集团)协助中国银行进行了私人银行经理和投资顾问的选聘工作,协助逐步建立中国银行的专业私人银行家队伍。战略决策方面,中国银行与RBS集团在信用卡、银团贷款、供应链融资、私人银行等业务领域和风险管理、品牌宣传等多个方面都有合作项目[6]。
2.对激励机制的影响。三家银行在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期间,都借鉴投资者母国银行的成熟经验,在激励制度安排上有创新举措。从短期激励看,三家银行都采用基本工资与奖金、福利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了个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遵循个人价值与该行价值、股东价值相结合,发挥团队合力与体现岗位贡献相结合,按岗位价值付薪和按绩效表现付薪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由基薪、年度奖金、长期激励和津贴组成的结构薪酬制度。从长期激励看,三家银行都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提供了国家供款退休计划,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股票增值权计划,这一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各自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3.对监督机制的影响。提议型监督是境外战略投资者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从三家大银行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实践,可以看到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国有商业银行后,作为银行的重要股东,通过派驻专家董事深入银行内部管理发挥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功能。不仅如此,也为银行治理架构提供建议和支持。即发挥提议型的监督的职能。中国银行对引入的四家境外战略投资者根据各家战略投资者的特点,确定合作的具体项目。其中,中国银行与RBS集团的合作领域最为广泛,在信用卡、银团贷款、供应链融资、私人银行等业务领域和风险管理、品牌宣传等方面都展开了合作,并已取得实效。中国银行与瑞士银行集团确定了投资银行业务、固定收益产品及业务、市场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组合管理等四个合作项目。双方在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和管理流程、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外汇风险管理、融资管理、资本管理、权益投资管理等资产负债管理领域进行了深入交流,瑞士银行集团向中国银行派遣多名专家介绍相关管理经验,提供技术支持。
而建设银行同样也从境外战略投资者美国银行那里获得多方面的技术支持,2005年,美国银行参股建设银行后,就开始在零售业务、信息技术和电子银行、全球资金服务、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为建行提供技术协助。另外,还派40位多位美国银行专家到建设银行工作,集中推进了零售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重点项目的实施。从2006―2008年的三年合作中,建设银行和美国银行共同设立完成了42个协助项目和94项经验分享与培训。高盛集团在多个战略合作领域都为工商银行提供了协助[7]。
中国工商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高盛集团则派驻专家为工商银行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支持,协助该行开展内控合规建设;在风险管理领域,高盛协助该行开展风险战略研究、压力测试、贷款组合风险管理、国别风险管理、集团关联客户风险管理和信贷业务流程优化等项目,提出了改进市场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关建议;在资金交易领域,工商银行与高盛积极推进人民币利率衍生产品、货币期权产品及外汇结构性产品的研发合作。
从三大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绩效看,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合作广度和深度超出了原定的协议内容。正如中国银行发言人所言,中行与RBS合作三年多取得的成果超出预期。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优化中行公司治理机制,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加快建立现代化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进程,提高中行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RBS撤资之后,中国银行与RBS将继续保持正常业务合作,共同谋求在中国地区和海外的业务合作机会。2009年1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在建行和美国银行2009年的战略协助项目启动仪式上也表示,战略协助不仅给建行带来了新的理念和方法,一系列关键业务领域项目的实施也已取得了实质性成果,使客户从中受益,使员工得到了培养。
综上所述,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入股的确对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加快建立现代化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进程,提高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来自海外不同金融制度下的一个机构投资者,即使不是一个投机者,也可能因为其自身因素或是国有商业银行方单方面因素而引发其所持股份的减持,而这个结果则往往转化为经营风险,影响双方的合作。
众多的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重创,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身也存在不少缺陷。国有商业银行要成为享誉全球的一流银行,必须在学习国外银行先进经营模式和理念的同时,注重挖掘和培育自身的竞争优势,结合中国国情探索适合自身长期发展的最佳模式。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初衷是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我们无疑也需要从这一政策意图出发,考察战略双方的合作存在的风险。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将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作为与预期目标实现的要求加以比较,概括出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存在的主要风险。
首先,合作的非长期性引发的制度建设不稳定。境外战略投资者要与国有商业银行展开合作,更好的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经营理念方面的优势,必须保持股权的稳定持有,特别是在银行业中,长期的深层次合作才能使引资银行更好的借鉴先进国际经验。没有合理的制度保障长期合作,境外战略投资者就成了追求套现盈利的投机者,从而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初衷相违背。
其次,就国有商业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取向,需要对境外战略投资者有客观的认识。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是为了学习先进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经营管理理念,而这次金融危机的暴发,充分暴露了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也存在经营缺陷。目前不断恶化的全球金融危机境遇说明了原本享有良好声誉的国际银行自身也存在风险管理的不力,以致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因此,我们切不可盲目崇拜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在选择合作对象的时候不仅要考量这些银行在所在国家的经营业绩所处地位,而且要分析其在金融创新业务上的风险控制技术和制度设计,后者关系到对国有商业银行有战略意义的高端业务能力建设,对境外战略投资者这个方面能力的考察尤其需要缜密而谨慎。
根据上述准则,在今后的政策取向上需要注意两方面,一是激励合作双方的长期合作;二是对战略投资者在公司治理、银行业经营管理方面能力的严格甄别。保持长期合作是前提,只有在保证长期合作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为国有商业银行“引制”与“引智”的目的。
中国农业银行作为最后一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也面临是否需要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问题,这成为目前金融界讨论的热点,这个争论背后是我们对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整体战略的思考,金融业作为一个特殊的产业,对于在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的金融体制而言,对外资的开放进度必须持审慎态度。鉴于对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国有商业银行合作存在的风险,对今后国有商业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战略合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延长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以及控制持有股份的比重。客观上保证战略投资者与入股银行实现稳定的合作。对于境内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的延长,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战略投资者在改善公司经营上的成效能够充分展开,实现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上的外溢效应。另外,为了控制国际资本带来的冲击,控制对方持有股份的份额也是非常重要的。已经有不少专家提出延长境外投资者持股所定期一至两年,对此官方也明确有所表态,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已经公开提出,“投资一定要有锁定期。国外市场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期是6个月,我们是三年;我们考虑,如果再有战略投资者来中国(投资),锁定期将是五年或以上。”[8]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重申了银监会2003年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在持有股份比例上的规定,即入股国有商业银行的单一境外合格投资者持有股份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合并不超过25%。
2.谋求投资方式上的灵活性原则。增加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灵活性和中外资银行间战略合作的稳定性,在目前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阶段下,建议尝试股权互换、交叉持股等形式,前者是指境外银行机构以自身股权换取国有商业银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非仅仅以现金购买股权,该方式可以在那些在资本净充足率上已达标,未来力争改善治理结构的国内银行中推行。它的好处在于,可以减轻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本压力,通过相互持股,增强中外资银行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拓展国际市场。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5
根据债务期限,本文将海外债务融资分类为长期债务融资和短期债务融资;按照融资方式,海外债务融资可以分类为贸易项下债务融资和资本项下债务融资。以下将对国内企业常用的海外融资方式进行简要介绍。
1.1短期贸易融资(1)信用证押汇:信用证押汇分为进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在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并且审核一致后,进口方此时因资金紧张而无力按时支付货款,开证行代进口商先行垫付相应款项的融资方式。因此,进口信用证押汇实质上是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标的质押融资方式;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按照合同发货后,向押汇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押汇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确认无误后,按一定比例向出口人提供融资,同时由押汇银行凭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索汇。(2)托收押汇:托收押汇分为进口托收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进口托收押汇指在采用银行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在收到托收项下单据后需通知进口方付款,若进口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可向代收行申请垫付。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取得货物的提款权并办理提款手续,在货物销售并实现现金回流后再向代收行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方式;出口托收押汇为出口人在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向押汇银行提交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款项,同时要求银行向其提供融资的方式。(3)打包贷款:打包贷款融资是出口人将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做为质押标的,向银行申请融资的行为。且所融入资金有专门用途,仅限于用做该信用证项下原材料和成品的采购,组织货物生产,运输及保险费用等。融资银行在放款前会对用于质押的信用证严格检查,确定该信用证是否真实有效,能否到期有效兑付,是否设置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障碍。待货物完成装运并取得运输单据后,出口人将单据交给融资银行,由其根据信用证所列条款向付款银行索汇。
1.2中长期贸易融资(1)福费廷:福费廷又称为包买票据,是指根据出口商要求,出口商银行对基于贸易结算的商业票据的贴现或买断。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分为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和在承兑交单项下两种情况。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包买商对经进口方银行承兑或担保付款的信用证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或买断;在承兑交单项下,出口方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经银行保付的已承兑商业汇票。(2)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是指一国官方出口信贷机构为了支持和扩大本国资本货物的出口,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的利率较低的中长期贸易融资。出口信贷也可以是一国的商业银行在国家官方机构提供信贷担保、利息补贴保险等方式下,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用于进口设备的低息贷款。(3)国际保理:国际保理又称保付业务,指出口商在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在交货后把发票和货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货款,日后如果发生进口商不付款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1.3资本项下境外债务融资(1)股东及关联方借款:2011年10月13日,人民银行颁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境外主体可申请使用人民币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为其注资。同时,境外主体所投入的资本金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需资金可能会存在缺口,缺口部分资金可由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方公司通过借款方式解决,但额度必须在“差”范围内。同样,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规定,境内母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境内银行向“走出去”企业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2)借入国际债券:国际债券是指一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在国际债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面值发行的债券。受各国金融管理的法规约束不同,中国企业在海外发行债券融资占总融资规模比重较低,但是随着中国企业的逐步发展壮大,将来通过在国外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业将成为海外融资的主要形式。自2010年7月以来,由于香港市场人民币存量大幅增加,香港逐渐形成了为人民币债券市场,即“点心债”市场。由于香港人民币市场利率通常较内低,中国境内发行主体往往在额度允许范围内汇入境内供其关联企业使用,到期后以境内企业多获得的人民币收入偿还。(3)内保外贷:境内金融机构应境内企业要求,为境外注册的被担保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确保本息到期偿还。此类业务通常发生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双方先签订人民币支付协议,再由境内企业为境外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并利用境外市场成本较低的开证手续费及融资费用,为境内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用于贸易销售的商品。
2国内企业海外债务融资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协作的进一步深化,国内企业在海外债务融资方面也加快了步伐。根据外管局数据,截至2013年6月,我国外债规模为7719.5亿美元,登记外债余额为4624.5亿美元,企业间贸易信贷余额为3095亿美元,上述数据在近年呈平稳增长趋势。但在海外债务融资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难题。
2.1融资方式以贸易为主,对企业实际资金补给有限由于海外直接债务融资受国家外汇严格控制,目前国内企业新增海外债务融资以贸易融资为主。人民银行、外管局及海关在审查贸易融资过程中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严格把关,企业通过虚拟交易或商品出口退货等途径获得资金临时周转的方式已被监管机构严令禁止。贸易融资主要作用即便出口企业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操作贸易融资,也很难形成现金回流,企业的流在于加速货物流周转,对企业动资金补给作用有限,通过该方式筹集企业发展所需长期项目资金效果不明显。
2.2资本项下融资渠道较少,资金回流难度较大首先,境外股东或关联方累计借款额受“差”严格限制,即便是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海外直接借款的规模亦非常有限,而“差”政策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本土企业未能享受该政策的支持;其次,汇发【2011】30号文明确规定,外汇管理局受理境内机构融资性对外担保申请事项,以及境内银行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均应严格审核境外被担保人融资资金的具体用途,担保项下融资资金不得以股权或债权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再次,海外债券发行方面,虽然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5月份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具备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但从2013年上半年发行情况来看,发行主体仍以金融机构为主,已成功发行的国内非金融机构也仅局限于宝钢、五矿等大型央企,资本项下融资及资金回流难度较大。
2.3海外资金价格优势日趋弱化,降本作用趋于淡化近年来,境内人民币债券利率较同期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高1.5%-2%百分点。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中国大陆与香港、新加坡等离岸人民币中心的业务联系日趋紧密,海外人民币市场利率较国内低,但是利差呈收缩趋势。因此,通过发行海外人民币债券的成本优势将趋于弱化。同时,由于美国可能会退出量化货币宽松政策,海外市场的资金流动性将相应压缩,国内企业通过发行美债融资的空间也很可能受到挤压。
3在自贸区改革方案框架下对国内企业融资提出建议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在自贸区内对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社会服务、文化服务六大领域进行了开放。这是继深圳特区和浦东新区之后,深化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步骤。2013年12月2日,人民银行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就市场高度关注的资本项目开放、投融资汇兑、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以及风险监控等问题作出解释。但截至目前,自贸区方案实施细则尚未未公布,人民银行针对金融领域的意见虽不能与自贸区金融开放的实施细则对等,但反映了未来实验区金融改革的方向。本文认为,自贸区在金融领域改革的重点在于提高对区内与境外之间经济活动支持的效率“,二线”严格管住,因此,短期来看,境内企业欲借道自贸区实现海外融资可能性不大,但从长期来看,对企业解决上文提到的企业海外融资面临的问题意义重大。由于自贸区金改实施细则尚未明确,本文结合笔者对上述方案和意见的理解,对区国内企业借力自贸区提升海外融资能力提出建议。
3.1建议“走出去”企业和有海外融资计划的国内企业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分支机构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内设立公司手续简单,对投资主体资格不高,且无需后续年检。截至2013年12月18日,自贸区试点企业已达47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有助于企业尽快熟悉开放经济环境下的各项交易规则,一旦试点工作再国内铺开,便于企业发现和把握市场机遇。
3.2建议尝试以国内股权注入区内试点企业,在自贸区内打造融资平台根据人民银行意见,区内试点企业可以通过借款、发债等向境外机构自由融资,借入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在满足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资金不受外管局监管。因此,对于需要拓展海外业务的国内企业,可以考虑将海外项目股权并入试点公司,并通过试点公司为海外业务拓展筹集资金,进而打造海外融资平台。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6
一、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功能
“战略投资者”是个国际上广泛应用的概念,中国证监会在1999年7月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中首次引入了这一概念,规定:“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称为战略投资者。”境外战略投资者一般包括跨国公司、国际金融机构、境外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国际专业性产业集团等。
战略投资者与投资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相关性,形成紧密的、伙伴式的关系,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业务经验和管理技术以促进投资企业长期发展。
一般而言,战略投资者的功能主要在于优化公司治理、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发行上市和增强资本基础。对于银行业而言,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
长期以来,不良贷款比率高、资本充足率低、盈利能力差和公司治理不规范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根本问题在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银行成为政府执行社会目标的工具。有关统计数字显示,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中,约30%是由于受到各级政府干预所导致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显著改善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东结构,实现商业银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增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使其确立利润最大化目标,建立起市场化运作机制。
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还有助于优化董事会结构和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结构,健全商业银行内部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代表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董事具有国外金融业背景,将给国内银行带来丰富成熟的经营管理经验、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运作经验以及开阔的国际视野。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后,不管是清产核资、坏账处理、信息披露,还是内部组织与决策机构的重组、信用文化的改善、风险管理技术的运用、产品创新能力、防止行政干预等都有了比较明显的变化,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外部力量和商业银行内部改革的需求相结合有效地推进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
二是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
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比较,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风险控制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非常薄弱。境外战略投资者拥有多年的经营管理经验,可以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向我国商业银行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快速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采用比较国际化的做法设计内部控制机制,改进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开发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引进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战略投资者通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参与银行的管理和决策,将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通过制度传导到银行内部,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机制,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体制。
三是有利于促进发行上市成功。
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上市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战略伙伴的投资代表了其对银行投资价值的认可,可提高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整体质量和发行价格的信心,进而起到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股票估值的潜在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始自1996年,先后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试点阶段(2001年前)。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银行比较少,投资方以国际金融组织为主,带有一定的技术援助与合作性质。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投资1.6亿美元持有中国光大银行3.29%的股份,中资商业银行第一次成功引进外资股权。1998年,上海市商业银行(现上海银行)又成功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
第二阶段,摸索阶段(2001-2004年)。中国宣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案例逐渐增多。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被投资银行资产规模小,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低,单个机构一般不超过5%,入股金额比较少。2002年12月,银监会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银行提出了指导性和规范化的要求,从此打开并演绎出一波又一波外资参股我国银行业的热潮。
第三阶段,推广阶段(2004年至今)。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大型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先后引进战略投资者,境外投资机构更为多元化。2004年,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引入汇丰银行,开启了大型商业银行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转变经营管理的先河,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也先后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推进股份制改造。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成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截至2007年3月底,我国已有21家中资银行引进了29家境外战略投资者,引资金额达190亿美元(见表1)。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不仅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改变了中资银行单一的股权结构,更重要的是促进了中资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中资银行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逐步接轨。参股中资银行也为外资机构提供了参与和分享中国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改革成果的机会,扩展了他们在中国的市场知名度和覆盖范围,有利于其深入开拓中国市场。
从上述各阶段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呈现出以下几个发展特点:
一是被投资银行的规模和递进程度不断提高。
我国对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一直较为审慎。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我国对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业的开放设计了地域和业务范围逐步放开的制度安排。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也体现了这一审慎原则,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银行业机构逐渐由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引资的比例也逐渐由单个机构持股不超过5%,放宽到单个机构持股不超过20%、全部外资机构持股不超过25%。
二是战略投资者的主体逐步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程度和速度大大提高,激发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积极性。作为战略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虽然不能自主经营,但可以快速了解和掌握这一市场,这对国际活跃金融机构的吸引力是巨大的。为规避我国对混业经营和资本市场的开放限制,投资我国商业银行以获取市场先机也不失为一种上佳选择。因此,近年来,境外战略投资者已从最初主要来自香港、新加坡和美国,发展到欧洲和大洋洲等地区,从最初以国际金融组织为主发展到目前商业银行、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保险集团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纷纷参与投资。
三是与被投资银行的合作逐渐深化。
从我国商业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战略投资与合作协议来看,中外机构的合作已从单一的业务合作逐渐深化到业务、技术与管理并重的合作。尤其是境外战略投资者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更加积极,已不仅仅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持有被投资银行的少数股份,而是通过派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参与被投资银行的管理,并在风险管理等商业银行核心技术方面提供支持和培训,体现出境外战略投资者更加关心商业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是一个现实的巨大市场,加上巨大的发展潜力,孕育着无限的商业机会。从全球经验来看,外资银行对于新兴市场国家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薄弱的国家具有较强的渗透力。资产市场份额指标是衡量外资银行(包括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有效控制的全部资产占东道国银行总资产的比重(也称外资银行控制率)。统计显示,在低收入国家、中低收入国家、中高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外资银行资产占银行体系总资产比率分别为18%、23%、29%和16%。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资产市场份额为1.8%。境外战略投资者为了分享中国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势必要把中国作为投资的重点。我国银行业为推进银行内部改革、迅速提高竞争力,也会加大与外资机构合资、合作的力度。作为银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亚洲国家、拉美国家以及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引入了大量境外战略投资者来改善其金融业状况,这中间既有经验也有教训。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商业银行要想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促进业务转型、优化资产结构、增强盈利能力,应注意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选择问题。
首先,应注意区别战略投资者与战略投机者,不仅要引进资本,更要引进技术和管理,警惕短期行为。只有战略投资者才会真正地关心投资对象的价值成长,才会有动力去参与和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逐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达到战略引资的目的。战略投机者只关注投资对象的短期价值,不能真正达到战略引资的目的,推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目前,有关监管机构已明确提出了我国银行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时应当坚持的四项原则,即长期持股原则、优化治理原则、业务合作原则、竞争回避原则。其次,应选择最适合银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标的合作伙伴。总体上看,选择那些与自身实力相匹配、发展战略与经营理念相一致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进行谈判与合作,其成功概率比较高。目前可供选择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种类繁多,包括商业银行或者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综合性金融机构、专业性的金融公司、投资基金以及一些国际金融组织等。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考察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资质和实力、在中国境内的战略意图和战略策略、对银行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的认同度以及合作期望的强烈程度,重点考察其与银行自身的匹配性、对等性,把握合作机遇和主动权。
二是企业文化的冲突和整合问题。
所谓企业文化冲突,就是境外战略投资者与所投资银行在不同企业文化上的摩擦,有时还会牵涉到政府。新桥集团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韩国第一银行以后,注入了新的企业文化,强调纯粹商业性经营,不承担强制性社会公共责任,与韩一银行和韩国政府产生了文化冲突。虽然韩一银行在新桥入股后经营业绩迅速提高,但新桥在韩国并没有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境外战略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还会产生一些内部摩擦,比如银行内部改革、内部控制、人事管理、IT建设等等,而且这些摩擦又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导致一些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境外战略投资者推荐和引进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在思想观念、知识背景、行为方式到整个制度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都会有很多不适应。我国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从资本的结合到企业文化的融合需要一个很长的磨合期,双方都应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尽量缩短这个磨合期。
三是引进、吸收、消化和自主创新问题。
境外战略投资者之所以进入我国,参与商业银行改革,本质上是为了获得高收益。因此,境外战略投资者只是一剂“催化剂”,是外因,不可能包治百病。形成和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本上还在于切实提高银行自身的经营水平和创新能力。在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中,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要对有关理念和技术进行吸收、消化,同时注意保持自身的优秀传统,加大自主创新的动力和压力,否则中资商业银行只能成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一个分销渠道。值得一提的是,从国际经验而言,有关监管机构为了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在适当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也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外资机构的资产市场份额,为本国银行业竞争力的提高创造条件。
四是与国际准则和基本制度的对接问题。
战略投资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产权交易行为,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市场化运行机制进行改革运作,才有可能得到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关注。市场化运作的前提是稳定的政策环境和一系列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制度。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市场环境和服务体系也是吸引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必要条件。我国应高度重视会计准则、监管标准、税收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改革,为中资银行提供一个和境外战略投资者对话与合作的平台,推动中资银行早日成为产权清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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